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社会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21〕88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我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质申请、注册执业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二、 机构正式资质申请与管理
(一)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配备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并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满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中对相应技术服务类别所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职称人员配置等具体条件。
(二) 申请材料与流程
申请机构需通过“新疆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在线填报及上传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3. 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相关资格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职称证书等);
4. 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6. 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及权属证明;
7.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颁发相应等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 监督管理
取得资质的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严格按照资质范围执业,确保服务质量,并接受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对机构的从业条件、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并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三、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
(一) 注册申请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方可申请注册。申请初始注册,应通过聘用单位向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 执业要求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在其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执业活动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咨询、消防宣传教育等,并对出具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册消防工程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能力。
(三) 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纳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整体监管。其签署的技术文件、执业行为将作为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和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记入信用档案,直至注销注册、撤销资格。
四、 工程管理服务相关要求
从事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相关的消防技术咨询、检测、评估等工程管理服务的机构及人员,除符合上述通用要求外,其服务活动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提供的服务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鼓励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工程管理服务效能。
五、 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本通知规定期限内,按照新的从业条件申请换发正式资质证书。过渡期内具体安排由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另行公告。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贯、申请受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共同促进我区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线提供坚实技术支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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